2006年12月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直击人体试药第一案
李自庆

  国内首例试药人状告试药方索赔案,前不久已进行了判决。尽管状告人只获得了1万元的赔偿,但此案具有重要意义。至少,它为目前中国每年直接参与试药的50多万名“从业人员”提供了维权的方向。

  医生当“中介”,糖尿病人成试药者
  现年56岁的郭朝斌系南京市铁合金厂的退休干部。6年前,郭朝斌被查出患有糖尿病,之后妻子周彤带着他跑遍全市各大医院接受治疗,但只能保持病情稳定。2005年9月初,郭朝斌不小心患上感冒,血糖出现波动。9月7日上午,郭朝斌来到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一位姓沈的主治医生检查后告诉他:“病情不可忽视,应该抓紧住院,做更换胰岛素治疗。”
  两天后,郭朝斌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沈医生又对他说:“我把你介绍给徐州某药厂新药科研组吧,他们研制的一款治疗糖尿病新药,对你的病应该很有效果,不仅是免费的,而且还可获赠价值不菲的礼品。”
  见郭朝斌半信半疑,沈医生便解释说:“这是千真万确的好事,药厂这样做主要是征求患者对新药的意见。”医生的话有什么理由不听呢?郭朝斌当即接受了沈医生的建议,还一再向她表示感谢。沈医生便将郭朝斌引荐给了上述新药的三期临床试验组专家,而事实上这些人均来自该医院,医院受药厂委托承担新药临床试验。很快,郭朝斌便被安排做受试身体检查,结果发现尿蛋白为2+,这说明他的肾脏有问题,但医生并没有告知他。随后,医生将一份《患者须知和知情同意书》交给了他,“同意书”上写有参与研究的风险、有可能获得的受益等等,此时郭朝斌才隐约知道是让他试药。他打起了退堂鼓,但最终没经得住劝说及“免费用药赠送奖品”的诱惑。
  由此,郭朝斌成了上述新药三期临床试验480名受试者中的一员。他交了500元押金后,获得了药厂奖给的一只血糖测量仪。

  旧病未除添新病,雪上加霜好痛苦
  从2005年9月29日起,郭朝斌即按要求停下原来服用的药品,正式开始试用新药,每天早晚两次,给自己注射16至14个单位的剂量。
  然而,试用新药4周后,郭朝斌的血糖不降反升,体力也明显不如试药前好。针对试药情况,医生要求他加大用药量,郭朝斌自然没有不听的理由。
  药量一加再加,试药第9周时,夫妻俩又去找试验组反映情况,试验组组长竟要求郭朝斌再加大药量,达到早晚各40单位。
  郭朝斌咬紧牙,坚持按要求完成了13周的新药试验,结果是不光病情没有好转、血糖没有控制住,而且出现了身体浮肿、下肢无力、双侧腰部酸痛。旧病未除,反而试出了一身的新病,夫妇俩后悔不已。
  2006年1月上旬,郭朝斌前往某“三甲”医院全面检查身体,不愿意看到的事实终于出现了。受检科室的医生告诉他,说他的肾脏已被毁了一半,长则5年、短则3年就要靠血透维持生命!
  郭朝斌惊呆了,他当即去找试验组的专家,专家们很严肃地告诉他:“厂家开发一款新药代价巨大,在没有确凿的证据面前,你可不能说是人家的药把你的肾搞坏了!”
  郭朝斌与家人商量后觉得不能就这样自认倒霉,得找医院讨一个说法。

  协商无果打官司,唇枪舌剑辩是非
  今年1月中旬,郭朝斌找到医院交涉,医院方回答得很干脆:“这事不能怪我们呀,我们只是按规定帮药厂做新药试药,何况你是自愿签了协议的,你实在要找就去找药厂吧!”
  郭朝斌只好去找药厂,但与药厂交涉来交涉去,药厂只愿意补偿2000元,谈判不欢而散。
  索赔无门后,夫妇俩决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郭朝斌在律师的陪同下,走进了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郭朝斌诉称,两被告在招募自己试药中存在多种过错,主张被告医院及药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31.1万元,之后又追加律师费5000余元。
  3月29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上,原告郭朝斌称自己原本不知道什么叫试药,是在被告医院的医生说服下才参加试药的,被告方的试验“告知书”是格式文本,没有起到对原告的真正告知义务。
  对此,被告之一的某“三甲”医院辩称其是有资格的新药临床试药医院,新药试验有益于人类的健康。原告在试药前被告医院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原告本人也签字认可。原告的身体状况符合试药条件,因试验效果不佳加大药量符合常规,被告的最终检查结论证实,其不存在损害后果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徐州某药厂则辩称,被告试验的药物有国家药检局的批准文号,试药经过了国家药检局及相关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同时在6家医院委托试药。胰岛素药物对肾功能不可能造成伤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注射了被告的药物而造成的伤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知情权被“忽悠”,原告获赔精神抚慰金
  6月22日下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国内首例试药人直接状告试药方人身索赔案件进行宣判。
  在长达万余字的判决书中,法院首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了评判。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医院及药厂的试药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的身体伤害,但被告医院在试药过程中,未充分履行知情同意义务,侵害了原告郭朝斌的自我决定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原告是在不清楚自己病情的情况下参加药物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又出现糖尿病性肾病的临床症状,原告由此产生愤怒、恐惧、焦虑、后悔、沮丧、不知所措等不良情感,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过失是对药物临床临床试验根本原则的违反,以及制药企业通过药物试验的受益性,因此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被告药厂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人体试药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它为目前中国每年直接参与试药的50多万名“从业人员”提供了维权的方向。
  2003年9月,我国出台并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治疗管理规范》,该“规范”对受试者享有的知情权、接受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等有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界定不明,又不具有强制力,所以执行起来仍有难度。
  人们寄希望于通过此案的判决,来规范试药行为,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利益。